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房屋稅(基本規定篇)

前言:10分鐘搞懂房屋稅?或許已有眼尖的朋友會覺得怎麼這期電子週報的標題有點眼熟,其實早在前年(100)12月間,我們就發行過關於房屋稅之電子報(47),各位朋友或許納悶怎麼現在又來重發一次?蓋因有讀者反應想要了解更多相關訊息,且適逢又是房屋稅開徵之時期,是以本所針對「房屋稅」將在接連這兩週為各位朋友做一更為完整之說明與介紹。

再次提醒各位朋友,每年度的五月就是房屋稅的繳納時間,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繳納日期則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年度之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為當年度課收期間。故相信大家或許已陸續收到房屋稅的繳納通知單,在上面便會清楚記載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額。

以下我們將藉由連續兩週的電子報來介紹房屋稅,本週我們仍先針對房屋稅之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課徵稅率等基本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下週則從相關減稅規定、常見問題及利用一些簡單的實例計算說明,期能讓大家對房屋稅有更為深入之認識,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房屋稅課徵範圍?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房屋稅條例第3規定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而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規定,該條例所提及之「房屋」「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於該條例中皆有明確之用辭定義,詳如以下介紹:

房屋稅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及代繳人?

依上述我們已經知道房屋稅的課徵範圍了,再來便是那誰應該來繳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4規定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綜合以上規定,房屋稅之繳納義務人整理如下表:

房屋稅課徵稅率?

 

藉由前兩小節我們已經知道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及納稅義務人(代繳人)後,緊

接著讓我們來介紹房屋稅的課徵稅率:

房屋稅條例第5規定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上述為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實務上各地方政府之實際徵收稅率,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統一彙整編製之房屋稅宣導手冊,有著明確之規定,詳如下表:

 

結論

    

以上便是本週電子報所介紹關於房屋稅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及課徵稅率等相關規定,下週則從相關減稅規定、常見問題及利用一些簡單的實例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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