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經過上期電子週報之詳細解說,相信大家對於停車位的登記方使已經有一定的概念,為幫助讀者加深印象且能活用上期電子週報之內容,本期電子週報將以三種不同類型之範例(共有4個範例)說明停車位於謄本上產權登記之差異。於範例中,為了幫助讀者能正確判斷,本事務所特以相關電子謄本作為解說的內容,惟為顧及謄本上所有權人之隱私權,故電子謄本上部分資料將予以塗銷。本期電子週報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停車位以「小公」方式記載

範例1:A、B二人各自擁有一戶店面,均位於同一棟大樓,地址分別為台北市大安區**路21號及台北市大安區**路23號,其中A所有之21號無購置車位,B所有之23號共購置15個車位,而該戶大樓之車位係以「小公」方式記載於4472建號,則依照上期電子週報之說明,停車位若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有(即一般俗稱的「小公」),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需分攤持分。故A不需分攤持分4472建號,B需分攤4472建號中之15個車位面積。由於停車位係以「小公」方式記載,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僅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賣給其他人。

範例2:C、D二人各自擁有一戶大樓住宅,均位於同一棟大樓,地址分別為台中市西區**路**號4樓之1及台中市西區**路**號10樓之1,其中C所有之4樓之1共購置1個車位,D所有之10樓之1則無購置車位,而該戶大樓之車位係以「小公」方式記載於14841建號,同範例1之說明,停車位若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有(即一般俗稱的「小公」),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需分攤持分。故D不需分攤持分14841建號,C需分攤14841建號中之1個車位面積。由於停車位係以「小公」方式記載,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僅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賣給其他人。另內政部於民國85年間之相關函釋表示申請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選擇「按原有之登記方式不予以車位編號登記」之方式登記或選擇「按竣工平面圖之車位編號登記」之方式登記。本案C所有之停車位編號為27號,有編號登記,故全體共有人之間毋須另訂「分管契約」來約定各停車位之所有權人。

 

二、

停車位以「大公」方式記載

範例3:E擁有一戶商辦大樓,地址為台南市中西區**路**號七樓,且E共購置8個車位,而該戶大樓之車位係以「共用部分」方式辦理登記,登記於1321建號(如下圖五所示),經查詢1321建號之電子謄本,得知1321建號係由全體住戶所共有(即一般俗稱的「大公」),包含各樓層之梯間、屋突及地下層停車位等部分(如下圖六所示)。一般停車位若登記為「大公」,多將停車空間面積由所有住戶分擔,於完工後將停車空間交由管委會接管,欲停車之住戶再向管委會以承租方式獲得停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將車位賣給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但亦有可能將車位賣給特定區分所有權人,該特定人因有購買停車位,故「大公」的持分較多,該特定人間除了要簽訂分管契約書外,也要與未買車位之人另簽訂分管契約書。由於停車位係以「大公」方式記載,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僅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賣給其他人。另該大樓係於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申請建築執造,其停車位登記方式係以「共用部分」方式登記,故該停車位有可能是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是獎勵增設停車位,若要詳細確認,需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建築執照時之相關設計圖說判斷。

三、

停車位以「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

範例4:F於民國**年**月**日購置一戶大樓住宅及一個車位,該大樓住宅門牌號碼為台中市西屯區**路**號十三樓之2,而車位之門牌號碼為台中市西屯區**街**號地下一層之1(以「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且該大樓係於民國80年9月18日以後申請建築執造,因停車位登記方式係以「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故屬於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因有所有權狀,故可以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最後要跟讀者提醒的是,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故範例3之圖六及範例4之圖八中,車位所屬建號雖均有「建物門牌」標示,但範例3之圖六係以「大公」方式記載,故登記僅建立「標示部」,無「所有權部」資料;範例4之圖八係以「主建物」方式記載,故範例4之車位所屬建號亦有建物「所有權部」記載,故可以車位之建物「所有權部」有無判斷其係屬「共用部分」方式或是「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

四、

結論

在本期電子週報之說明後,相信讀者們對於停車位的登記方式將有了然於胸的感覺,對於自己所擁有或是想要購置之車位將有能力自行判斷其係以「大公」方式、「小公」方式或是以「主建物」方式辦理記載,也有能力判斷將來想買賣時該車位究竟可賣給誰。

資料來源:華信聯合鑑價機構http://www.hunhs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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