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何謂實價登錄(實務篇)

前言:上周已針對實價登錄相關法條作說明,相信大家已對實價登錄有一定程度的認識,而本期電子報將針對實價登錄實務上或民眾較為關切的議題作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契稅計算公式?

 可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地政三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修正條文內,皆明訂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以目前來說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建立,故現階段還未實施實價課稅,但或許在未來相關配套措施及各方條件成熟後,可能將按實價課稅。

三、

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由誰申報?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權利人申報。

四、

預售屋買賣是否需要申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之規定: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所以預售屋仍須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五、

租賃案件是否申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之規定: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所以租賃案件,委託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對於一般民眾自行出租的租賃案件,並無強制規定申報。

六、

特殊情況案件是否申報?

特殊情況案件如:親友間的買賣,急買急賣等,應按相關規定申報,但於辦理申報登錄作業時,於備註欄載明「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等特殊交易態樣事由,以利判別交易資訊的正確性。

下列說明實價登錄備註欄特殊交易態樣:

1.【買 賣】

(1).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

(2).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

(3).建商與地主合建案。

(4).(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向政府機關承購之案件。

(7).受債權債務影響或債務抵償之交易。

(8).急買急賣。

(9).有民情風俗因素之交易。

(10).單獨車位交易。

(11).土地及建物分次登記案件。前案土地登記收件字號:                      

(12).瑕疵物件之交易。

(13).其他(請敘明):                             

2.【租 賃】

(1).急出租急承租。

(2).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租賃。

(3).有民情風俗因素之租賃。

(4).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

(5).租賃範圍不含車位,且無法區分車位面積。

(6).續租。

(7).含管理費、稅金或水電等費用。

(8).含營業設備。

(9).外牆作為廣告使用。

(10).屋頂(突出物)作為基地台使用。

(11).其他(請敘明):                             

3.【預售屋】

(1).售價含裝潢或家電。

(2).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

(3).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4).有民情風俗因素之交易。

(5).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6).急買急賣。

(7).其他(請敘明):

七、

親戚間買賣,應如何填報?

此類交易案件,如訂有契約者,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倘如親戚間交易,無買賣契約書無對價者,於辦理申報登錄作業時,有關價格相關欄位填0,並於備註欄載明「○親等間交易,無交易價格」。

結論

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上路,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能夠第一手取得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避免不動產業者趁機哄抬房價,而對於不動產估價業來說,也提供更客觀的資訊管道,如果讀者對於實價登錄有相關的問題,亦可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期望藉由這篇電子報跟各位分享,惟如有錯誤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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