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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下篇)

前言:前期電子報已針對「通盤檢討之目的」、「通盤檢討之時機」、「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做介紹,而本期電子週報將接續針對「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審議程序」、「審議機關」等作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章「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中,列舉的檢討項目則有下列各項: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及審議程序:

(一)  辦理機關

1.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但其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3.聯合都市計畫或經合併通盤檢討之相鄰都市計畫,非經原核定機關核准,不得個別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二)  作業方法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審議程序以高雄市政府為例,如下圖所示:

                        

 

結論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看似與個人並無太大關係,但是通盤檢討係針對每個人所居住環境都市計畫,就現階段發展之情勢及未來預期發展作審議修正,所以嚴格來說都市計畫通盤檢與每個人均有著緊密的關係,本期及上期電子週報已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作介紹,期許能幫助讀者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有更深一層的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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