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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租稅增額融資制度(TIF-中篇

前言:上期電子報內容針對租稅增額融資(Tax Increment FinancingTIF)制度之架構進行概述與解說,相信讀者們對於TIF制度已有初步的認識與概念,由於TIF制度發源於美國,發展至今已有50多年歷史,而我國財政部於民國100年提出之「TIF制度作業流程及分工方案」與美國有許多相異之處,故本期將就美國實行TIF制度,以TIF應用目的、流程、融資來源及金融工具等方面與台灣現行規劃進行探討與比較;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美國TIF制度發展狀況

美國共有50個州及1特區,最早於西元1952年由加州將TIF納入社區再發展法(Community Redevelopment Law),目前已有至少49個州實施該機制,惟因各州之社會經濟等狀況不同,受各州之民意與制度影響,所採行之稅目、執行期間及管理方式等皆有部分差異,但整體而言大同小異,現今美國的TIF適用區域為發展衰退區或經濟發展區(2),故美國之TIF目的為促進發展、消除衰退、環境議題等。依執行時程來看美國的TIF時程分為評估、制定、通過、實施、終止5個階段(圖一)

(一)評估階段:

在評估階段美國政府會同時評估區域開發計畫與TIF等財務計畫,包含開發計畫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評估。

(二)制定階段:

制定階段則擬定開發計畫的目標、時間表、宣導工具、開發區與TIF區疆界劃定、債務償還計畫的估算及特殊議題討論等。

(三)通過階段:

通過階段美國政府應依法以公開聽證會、舉辦區域開發計畫與TIF協商會議或協調受影響區域之主管機關讓公眾參與決策,以及相關法規與開發業者契約的審核等,最後區域開發計畫與TIF必須經過美國地方議會的審核與通過。

(四)實施階段:

計畫通過即可進入實施階段,此時凍結TIF區的稅基財產評價並依照計畫時間表於年限內實施、發行已規劃之融通金融工具,一般而言美國之租稅來源大部分以財產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為主,亦有部分州輔以銷售稅(營業稅)或所得稅,金融工具為債券、隨收隨付票據、銀行貸款、基金、收益票據等,並多以債券為主,部份輔以銀行貸款及隨收隨付票據,債券可分為地方政府擔保或以TIF區信用擔保發行,貸款是由業者向銀行融資支付本息,而隨收隨付票據為政府與開發業者之契約。

(五)終止階段:

最後當區域開發計畫完成,TIF進入終止階段,當TIF區之租稅增額以償債完畢、執行時程已達年限或地方政府決議改採其他方式時,地方政府將進行TIF終止決議,進行TIF區移除及相關租稅回歸地方政府,訂定終止期限與最終決算,決算報告內容應包含租稅增額支付成本項目及超過返還或不足額部分,TIF終止之重點為帳面金額等於0,終止時的剩餘債務(剩餘收益)歸屬地方政府或原稅徵機關。

   

1:現今美國加州的TIF條文在加州健康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Code)

2:以愛荷華州定義經濟發展區指地方政府特定指定為工商業發展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建設的區域(只要該區包含貧民區)詳可參閱<捷運建設財源籌措引用TIF(Tax Increment Financing)制度之探討>-賴宗裕、蘇偉強

 台灣TIF制度規劃現況

我國尚無實行TIF制度的案例,惟台中捷運藍線開發計畫、桃園航空城捷運線、淡水捷運延伸線、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及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等交通建設已進行TIF試算評估,依據行政院於民國101724日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有關 「租稅增額財源機制(TIF)作業流程及分工」專章,我國目前TIF執行時程為計畫評估、計畫規劃、計畫審議、計畫執行及管考輔導及爭議處理階段(參閱圖二),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評估階段:

計畫主辦機關併同計畫內容、經濟效益及財務計畫,會同地方政府,綜合評估採行TIF 可行性,以及可納入建設計畫增額稅收數。

(二)計畫規劃階段:

1.倘經確定採行TIF,計畫主辦機關應與地方政府等利害關係人協商下列事項,並審慎估算合理增額稅收數額。

1)劃定TIF 區適用範圍。

2)決定TIF 實施期間及基年。

3)決定納入TIF 之稅目(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地方政府確定以新設或既有基金(專戶)配合財務運作。

5)地方政府確定逐年將納入計畫之增額稅收撥入基金(專戶)。

2.主辦機關應取得地方政府(議會通過)同意文件,或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明定,將增額稅收納入計畫財源,方將完整之建設計畫陳報計畫主管機關審查。另地方政府同意文件或訂定自治條例內容,應敘明同意劃定○區域作為TIF 適用範圍、實施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納入之稅目包括○稅、…及○稅,總計以○元之稅收增額挹注計畫所需,未來若實徵稅收低於預估數,地方政府將編列歲出預算撥入基金(專戶)。

(三)計畫審議階段:

1.主管機關依作業規定先就計畫財務策略規劃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先行審查,認為確有推動必要,且財務規劃(含TIF)確實可行,方陳報行政院。

2.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奉行政院交議後,循公共建設計畫審議程序,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審議。TIF 僅為計畫內容之一部分,為利計畫奉核後能順利執行,審議時主辦機關與地方政府應確定納入計畫之增額稅收撥款作業事宜,方予支持,並循程序陳報行政院。

(四)計畫執行階段:

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應即落實執行,地方政府應按行政院核定計畫中,納入TIF 各稅目之增額稅收數額,逐年編列歲出預算,並於固定期間撥入基金(專戶)。計畫融資貸款執行時,如有必要,由計畫主管機關洽商金融機構辦理,並請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

(五)管考輔導及爭議處理階段:

1.計畫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執行進度與績效,若有執行進度落後情形,應即督導改善;倘執行落後係因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未配合所致,應積極協調解決。

2.倘計畫執行遭遇困難或有重大缺失者,由計畫主管機關視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協調改進措施或解決方案,其中若地方政府未如期撥付款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機關扣減、緩撥或抵充補助款。

台灣與美國TIF制度之比較

綜上所述,我國與美國之TIF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本估價小組就TIF應用目的、流程、融資來源及金融工具之比較整理如下:

(一)應用目的:美國的TIF應用區域為發展衰退區或經濟發展區,主要目的為促進發展、消除衰退、環境議題等,故其工程項目包含基礎設施(道路、公設、照明、公園等)、政府建物、公用停車場、各式會議中心、公共住宅及都市再造工程;我國目前之應用主要作為交通建設促進都市區交通機能等,工程項目主要為捷運線系統,整體而言美國主要應用於發展衰退區,我國為促進都會區之發展。

(二)流程:美國的TIF時程分為評估、制定、通過、實施、終止;我國時程為計畫評估、計畫規劃、計畫審議、計畫執行及管考輔導及爭議處理階段,其個別內容及細項階有部分不同,值得一提的是美國之TIF制度必須舉辦公聽會與準備宣導工具,讓民眾提供意見參與決策,我國目前之制定則無此程序。

(三)融資來源:我國規劃適用稅目為財產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美國除財產稅外還有公用事業稅(水、電力、瓦斯、電話)、地區銷售稅、收入稅以及州所得稅等

(四)金融工具:美國之融資金融工具計有債券、隨收隨付票據、銀行貸款、基金、收益票據等,如前所示我國目前之融資方式以成立基金專戶方式專款專用為主。

結論

台灣與美國之TIF制度於運用方向之初即不相同,且因國情、經濟、發展與人文的不同不適合直接複製套用,但美國發展已累積多年之施行案例提供我國學習與檢討之方向。希冀經過本期介紹能讓各位讀者對於我國及美國之TIF制度有更多的了解,下期TIF制度最終篇將針對我國TIF制度之應用現況與稅制之計算進行概略介紹,期許能讓各位讀者有更為深入之了解。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租稅增額融資制度之探索性研究-以區域開發計畫為討論核心(黃偉倫、傅彥凱103)

2.台北捷運報導-285

3.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4.租稅增額融資(TIF)之探討-經建會財務處何昇融(10011)

5.捷運建設財源籌措引用TIF(Tax Increment Financing)制度之探討-賴宗裕、蘇偉強

6.提升軌道建設財政能力之創新工具─TODTIF初探-中華技術專題報導

7.經建會提報加速公共建設推動小組推動情形報告(100110)

8.都市再發展政策之研究出國報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江明宜)

9.運用租稅增額推辦公共建設-財政部(1023)

10.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財政部

11.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核定本(1017)

12.國家發展委員會 http://www.ndc.gov.tw/

13.http://ilkmd889.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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