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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國土計畫法(草案)(上篇)

前言:第二次「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自民國85年制訂以來,迄今已逾 10 年,期間歷經諸多國內外環境、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巨大變遷,導致國土空間發展方向大幅改變。因此自民國98年推動國土計畫法(草案),期望改善現行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兩套各行之管理制度,以建立未來國土利用、發展及管理制度,本期電子週報將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做介紹。介紹內容將分為上、中、下篇,上篇部分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做介紹;中篇部分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做介紹;下篇部分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之使用許可、檢討變更及民眾參與機制部份做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建構新的國土計畫體系及關係為何?

1.國土計畫包括:

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二類計畫;且全國國土計畫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上位計畫,是以,未來新的國土計畫體系為「二層級」之計畫體系。

2.各級國土計畫之關係: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3.另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且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4.本法擬建構完整之計畫體系,期賦予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範圍一致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法源依據,並規定計畫之擬訂、核定與公告之完整程序,同時擬透過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由全民共同監督計畫內容,避免主政者任意調整內容,俾維持國土計畫之穩定性。

現行空間計畫體系如何與本法建構新的國土計畫體系銜接?

1.現行全國土地分別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擬定計畫及進行管制,區域計畫為最上位之法定空間計畫。

2.本法草案下之國土計畫體系為「全國」及「直轄市、縣(市)」等二層級架構。考量過去並無以「直轄市、縣(市)」為擬定計畫範圍之法定空間計畫,經檢視前開三法,並於有理想、可操作及不大幅增加行政成本等考量下,本部爰自 99年度起,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推動直轄市、縣()政府自擬區域計畫,以補足過去欠缺直轄市、縣()層級空間計畫之情況,並利未來銜接轉化為直轄市、縣()國土計畫。

3.目前轄區內含非都市土地之 18 個直轄市、縣()政府均辦理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劃作業,預定自 103 年起陸續審議、核定及公告實施;且因目前各直轄市、縣()區域計畫內容業已納入本法草案之重要規劃原則及項目(包括:成長管理、氣候變遷等),是以,空間計畫體系及計畫將可順利銜接。

                  

行政區劃重新調整後,各直轄市與都會區域計畫之關係為何?

1.自臺中縣(市)合併、高雄市(縣)合併、臺南縣(市)合併及臺北縣、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加上既有之臺北市,未來臺灣地區將有6個直轄市、3個市以及13個縣,計22個直轄市、縣()地方自治團體。

2.國外先進國家對於都會區域之界定,大多係指人口密度較高之都市與其周邊人口較少,且在經濟或社會條件上具有高度關聯所組成之地區;都會區域通常包含多個行政轄區(如:州、縣、直轄市或城鎮),且其核心可能為一個或多個。本法參考其定義方式,並依據國內實務發展情況,界定「都會區域」為「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是以,未來全國國土計畫所指定之都會區域範圍,基本上將涵括直轄市行政轄區範圍(惟其轄區範圍內之高山地區,自然環境生態完整,應加強自然資源保育者,將不予納入),以及鄰近縣市中,部分已密集發展且與其關係密切市、鄉、鎮。

3.為有效提升國際競爭力,相鄰之直轄市,將以考量劃歸為同一都會區域計畫中為原則。

結論

目前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仍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因此目前尚未實行,因此目前本篇僅就國土計畫體系作介紹,下一期之電子週報將繼續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作介紹,期許能幫助讀者對於國土計畫法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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