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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國土計畫法(草案)(中篇)

前言:國土計畫法(草案)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俾據以編定適當使用地,及建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期電子週報將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做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

國土計畫之四種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其劃設原則及目的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二、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三、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

(二)第二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四、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海洋資源具珍貴、特殊或獨特性,須加強保育之地區。

(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別予以管制

一、國土保育地區:

(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得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海洋資源地區:

(一)第一類:維持海洋資源狀態,不允許人為變動自然環境狀態,並得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儘量維持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排他性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海洋相關產業特性或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農業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得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得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四、城鄉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二)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既有都市計畫地區,於國土計畫法之分類

()既有都市計畫地區未來將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依據本法草案第22條第2項規定,屬實施都市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是以,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將不受影響。

結論

目前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仍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因此尚未實行,本篇僅就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作介紹,下一期之電子週報將繼續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之使用許可制度作介紹,期許能幫助讀者對於國土計畫法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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