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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分鐘~搞懂聽證會(上篇)

前言:在實務上運作如:都市更新、市價徵收等,有關於民眾權益時,政府單位通常會召開各種大大小小會議,用以聽取民眾意見,但民眾往往會分不清楚各種會議之內涵,因此本篇電子報先將針對實務上最常聽到的聽證會作說明,而後接續另針對公聽會、說明會、陳述意見之內涵依序分不同期數做說明。本期將先針對法律上有關聽證會作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何謂聽證會?

最廣義之聽證,係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為了在立法、行政裁決或發生爭訟程序時,給予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學者專家以口頭或書面提供意見之機會,參擇採證,集思廣益,以維持民主效能及公正之制度。

而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為其規範範圍,故有關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所為之聽證,不在本法規範範圍。

至於何謂行政聽證,有學者認為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其權力以剝奪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時所採行之聽證,以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亦有人認為係行政權行使之前,對於行政權行使之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其案由並給予受聽證之機會,無論採何見解,行政聽證之範圍僅限於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前之程序,亦即不包括事後訴願或其先行程序。故本法所指之行政聽證僅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就指控或不利決定公開進行答辯或說明的機會。

我國於特別法中有關聽證會之相關條文

  

條文

條文內容

行政罰法

43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公民投票法

10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6

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第一項規劃應考量農業發展、古蹟民俗文物維護、自然生態保育及社區整體建設。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11

委員會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

二、舉行聽證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提供資料者,委員會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議。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13

委員會應於舉行聽證前預先公告之。

委員會應同時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出席聽證。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14

出席聽證陳述意見者,得於聽證前向委員會提出其出席意願,並得於聽證前,將其對案件之實體意見,以書面提交委員會。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15

委員會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聽證由主任委員依第十條指定之委員主持。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20

委員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應製作決議書,於決議後十五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委員會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擬採行或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

委員會提出不採行救濟措施建議時,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不予實施救濟措施;如認其建議不可採,應即命委員會於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將建議提報經濟部。

前項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26

委員會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與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委員會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行聽證。有關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10

縣(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應經該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通過,並經公告設置計畫及舉行聽證後,於潛在場址公告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主辦機關交由選址小組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優先核定為建議候選場址,並公告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8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

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

一、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

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

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

前項生產設施之興建,對運轉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並應檢附資料證明其具有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

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為六十日。個人、機關或團體,得於公告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17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

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

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

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處理及貯存設施為六十日,最終處置設施為一百二十日。個人、機關或團體,得於公告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

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曾舉行聽證會之實例

 自行政院公報94 年發行以來,曾於該公報公告載明舉行聽證會者

項目

案由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開發計畫案聽證會」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案聽證會」

3

經濟部之「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案聽證會」

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國內水泥業者被檢舉涉及聯合行為案聽證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暨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說明書修正草案聽證會」等16

 

 

 

 

 

 

 

 

 

結論

本期電子報,僅先整理出相關法律有關聽證之規定,下期電子報接續針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舉行聽證之規定』作說明。

 

 

參考資料:

1.行政程序法上聽證運作之實務與技巧

  The Practice and technique of hearing operation under the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陳明堂(法務部首席參事)、郭宏榮(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

2.行政法-程明修老師Dienstag, 11. April 2006 I聽證、陳述意見與公聽會概念之區隔

3.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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