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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

主題:

10分鐘搞懂~活動斷層查詢及管制

前言: 在本刊第259期地質敏感查詢系統介紹中,活動斷層為四種敏感地質之一,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本期即介紹台灣之活動斷層範圍及其相關開發管制。

活動斷層查詢

Google關鍵字「活動斷層查詢系統」,選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可進入下圖網頁。

 

點選 A可以查到全台活動斷層分佈如下圖,點選應用地址或座標定位查詢標的是否位於活動斷層附近。各類活動斷層之定義如下:

第一類活動斷層

1.  全新世(距今10,000年內)以來曾經發生錯移之斷層。

2.  錯移(或潛移)現代結構物之斷層。

3.  與地震相伴發生之斷層(地震斷層)。

4.  錯移現代沖積層之斷層。

5.  地形監測證實具潛移活動性之斷層。

第二類活動斷層

1.  更新世晚期(距今約100,000年內)以來曾經發生錯移之斷層。

2.  錯移階地堆積物或台地堆積層之斷層。

存疑性活動斷層

1.  將第四紀岩層錯移之斷層。

2.  將紅土緩起伏面錯移之斷層。

3.  地形呈現活動斷層特徵,但缺乏地質資料佐證者。

活動斷層範圍

一般在開發計畫或變更用地時,都需要查詢是否位於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通常需查詢範圍包括基地位於新竹市(北區、東區、香山區)、臺中市(霧峰區、大里區、太平區、潭子區、東勢區、石岡區、豐原區、和平區)、彰化縣(彰化市、花壇鄉、大村鄉、員林鎮、田中鎮、二水鄉、和美鎮、社頭鄉)、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竹山鎮、名間鄉、中寮鄉)等地區。

而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之一條,劃定公告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並進行管制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但根據經濟部地質調查所報告台灣有33條活動斷層,但至今只有車籠埔斷層(921發生可能主因之一,另一則是大茅埔-雙冬斷層)已由南投縣政府公告,其他32條活動斷層至今仍未公告。

活動斷層相關規定與管制

首先看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規定如下:

49-1(節錄)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因此,活動斷層範圍之土地變更編定,非由專案小組審查。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七條(節錄)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爰上所述,活動斷層範圍之土地變更編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3

溫泉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嚴重地層下陷之地區。

前項活動斷層地區,指位屬活動斷層兩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者;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指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

意思即指溫泉法中第五條規定,非位於活動斷層兩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四之一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 政府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下列

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對於建築做限制,並非禁止開發。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62(節錄)

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三、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 () 劃定在左表範圍內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於不得開發建築之山坡地,則有明確規範,惟如前述,其他32條活動斷層至今仍未公告劃定範圍,自無從不得開發建築

 

結論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若未經劃定並公告,無法限制開發行為。此外,若日後於活動斷層附近發生災難,相關求償、補償也將求助無門雖然民眾從網路即可查詢住家是否在活動斷層附近,惟民眾地緣性、經濟活動一時都難以改變,需政府明確規定並訂出相關配套。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全國區域計畫為當前國土空間最高法定指導計畫,所以應就全國區域計畫進行修訂,避免災難發生後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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