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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民法中之「條件」與「期限」

前言:某某某啊,如果你考上,我就送你」「某某某啊,如果你完成,我就給你」「某某某啊,如果你滿歲,我就送你相信各位朋友應該常常聽到,甚至自己可能也常說出以上類似的話來吧!只是上述情形到底是否能夠成立?又是否有無可能不小心造成違法問題?為免各位朋友一知半解,      是以本週將特地針對前述所提到之條件與期限,從民法中之相關規定為各位朋友介紹,同時輔以常見之案例加以說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何謂條件與期限?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在民法中的「條件」與「期限」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或許已經有些朋友會發現,如果單看民法條文中之相關法規,其實並無特別針對「條件」「期限」做出定義性的規定,而我們將從目前較為常見也是大眾較為接受的見解做個說明:

條件

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與否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帶條款。

期限

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帶條款。

從以上之說明我們可以得知,「條件」與「期限」最大的不同在於「可能」跟「一定」之差異,「條件」主要是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與否,而「期限」則是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之效力。

二、

民法相關法律規定

再來,讓我們來看看「條件」與「期限」在民法中有何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編第四章第四節中有著以下之規定:

民法第99條:

Ⅰ.附停止條件之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Ⅱ.附解除條件之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Ⅲ.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第100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民法第101條:

Ⅰ.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第102條:

Ⅰ.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Ⅱ.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Ⅲ.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兩項情形準用之。

以上便是民法總則編第四章第四節中,關於「條件」與「期限」之相關規定,下一節讓我們從生活中常見之案例為大家說明。

常見案例說明

  ()案例一:(條件說明)

某甲為鼓勵某乙從事公職,便對某乙承諾說:如果你今年考上公務員,我就送你眼前我在開的這台車。

從以上案例一,各位朋友應該可以發現上述之贈與契約是否發生效力,端賴於某乙能否今年考上公務員,亦即如前一小節民法第99條第I所述「附停止條件之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當某乙真於今年考上公務員,此贈與契約之法律行為便正式產生效力。

   ()案例二:(條件說明)

某丙答應送給某丁一台電腦,但是又怕某丁沉溺於電腦遊戲,便與某丁約定說:如果你下次段考平均成績退步五分以上,我就收回電腦。

以案例二為例,依民法第99條第所述「附解除條件之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即如果某丁真於下次段考平均成績退步五分以上,因解除條件已經成就,故原本之法律行為(即贈送電腦)便失其效力,某丙便可收回電腦。

   ()案例三:(條件說明)

以案例一為例,如果某甲在與某乙約定之條件成否未定前,不慎將本來約定在某乙考上公務員後要送乙之車子不慎撞壞,結果後來某乙真如願考上公務員,此時該贈與情形又該如何處理?

據上述情形,依民法第100之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是以,某甲必須負起將車回復至當初約定時之狀態等相關賠償損害之責任,而非單單將已損壞之車輛贈送予某乙。

   ()案例四:(條件說明)

又某戊與某己有天相約在釣蝦場釣蝦,某戊對某己承諾說:如果你可以一個小時釣到20隻蝦子,我就給你10,000元。

就前述而言,某己能否得到10,000元,端看在自然合理情形下,其能否順利一小時內釣到20隻蝦子,此時,如果某戊突然後悔剛剛的約定,又不便悔約,而為不讓某己得到10,000元,而與釣蝦場老板串通專放已經飽餐一噸的蝦子,便違反了民法第101條第I所述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就法律層面而言,應視為條件已成就,即使後來某己釣不到20隻蝦子,某戊仍應該要給某己10,000元!反之,如果某己為了得到那10,000元,而與釣蝦場老板串通專放那些已經飢腸轆轆的蝦子,便違反了民法第101條第所述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就法律層面而言,應視為條件不成就,即使後來某己釣了再多隻蝦子,某戊也不需給某己10,000元。

  ()案例五:(期限說明)

某庚對其獨子某辛承諾說:明年你滿18歲時,我就送你一台全新的車子。

就前述案例而言,只要某辛還活著,就有年滿18歲的ㄧ天,就性質上而言係屬客觀上將來確定之事實,並非是不可預期其發生與否之事件,即如民法第102條第I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只待某辛滿18歲之日,該贈與契約即應發生效力。

至於民法第102條第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現實生活頗為常見,諸如十年期之消費借貸契約或三年期之房屋租賃契約等即均屬附有終期之契約,只待期限屆滿之時,該契約自然失去效力,本週電子報內容便不再予以贅述。

四、

結論

最後,在此要跟大家說明的是民法中「條件」制度之設計,係起因於所謂的世事難料,生活中總有太多不可預知之意外或事件,在一般情形下,兩造雙方係同處於僅能盡己身之努力,朝著成就之方向前進,但並無法擔保或確定條件成就與否之相同地位上(如上述案例一所言,某乙僅能盡自己的努力朝考上公務員為方向,但並無法擔保一定能考上);是以,如果此時某單方已經能夠確定或預知條件之成就與否,由於此種契約係在資訊不對等之情形下進行條件之訂定,便不符合一般的誠信原則,同時亦有可能涉及意思表示錯誤、契約錯誤或詐欺等相關問題,亦請各位朋友多加注意,免得不小心陷入違法之情形。

以上便是本週電子報對於民法中「條件」與「期限」之介紹與說明,透過第一節的定義說明、第二節的法條規定及第三節的實例解說,期許能夠循序漸進的讓各位朋友在較為簡易而輕鬆的情形下對「條件」與「期限」有所進一步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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