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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十分鐘搞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前言:

內政部表示,依過去實務執行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等原因,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缺乏政策誘因,而立法院院會於106425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於106510公布,在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除了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減半徵收2年;如果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10年房屋稅減半徵收,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見下表1:

 

獎勵優惠規定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4萬戶,其中屬45層樓者約86萬戶、即約8.6萬棟;依過去執行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之經驗,其中約有40%耐震係數不足,故以此推估約有3.4萬棟屬45層樓之建築物,經建築物耐震評估後將有災害風險疑慮。

內政部(2017)表示,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適用範圍除了危險建築物可直接適用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或30年以上建築物之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均可適用。

申請程序則由起造人於重建時擬訂重建計畫,並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地方政府申請。提供的容積獎勵最高為基準容積的1.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15倍。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者,更可額外給予基準容積10%的獎勵。重建基地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標準酌予放寬。

內政部(2017)指出,條文明定申請人必須於116531日前提出申請,條例施行5年內申請者,除了重建期間的地價稅免徵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於重建前後均未移轉所有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更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意即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至12年。

結論

本期主要為分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該條例避免都市更新審查,高度並不受建築法令與都市計畫法令限制,另提供容積獎勵增加誘因,所幸重建計畫以十年為限,但長期而言仍需都市整體規劃,內政部後續將儘速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之訂定,以利未來執行,另條文也公布關懷弱勢保護部分,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等協助,盼未來改善現有居住安全性等問題,以供讀者參考。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內政部http://www.moi.gov.tw/index.aspx

2.   環境資訊中心 http://e-info.org.tw/node/203548

3.   電子六法全書 http://www.6law.idv.tw/bb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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