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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

主題:

十分鐘~搞懂行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前言: 行政院於民國1061123日第 3577 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近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期待透過這次修法,從「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健全重要機制」等三大面向,加速都市更新的落實推動,進而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本期將分享「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容,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修法重點

內政部說明,「都市更新條例」自 87 年立法以來,最近一次修正為99年,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處理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為務實解決都更執行困境,原「都市更新條例」867條,本次修正新條文為984條,期望能改善人民整體居住環境品質,重點修改條例圖示與表如下: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失效,本次草案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例進行修正,如下表2

 

結論

本期主要為分享行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容,對於修正條例的部分,避免爭議的處理程序包含:

()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

()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和公開審議方式,實質審議通過,始

    得核准。

()增加事業概要之代表性,提高其應取得同意門檻至二分之

    一。

()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有爭議者,均應舉辦聽證,釐清

    問題是惡意圈地,還是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等情事

因「都市更新條例」自87111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8次修正,遷建或改建,涉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憲法之保護,非一般強制執行可處理,因爭議高,致修法難度高,呼應到前次327期有分享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因缺乏政策誘因,推動重建不易,變更為另訂專法優先處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的問題。而目前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爭議主要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保護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但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除非具備必要性及公益性等要件,否則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然公共利益定義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如何保障人民權益並增進公共利益,避免矛盾與衝突所面臨之課題,還需深入研究與探討。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中華民國內政部http://www.moi.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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