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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十分鐘搞懂~為何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40%規定?

 

前言:重劃後之土地第一次移轉可以減徵40%,然在什麼狀況下會不適用。重劃後繼承再移轉,仍可適用減徵40%的規定嗎?本期內容將提供實例說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何謂市地重劃

所謂市地重劃即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

政府為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市地重劃,故在稅的方面給予稅金上的奬勵,現就土地增值稅上簡要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四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實例提問

呂先生於3年前繼承其父親的一塊土地,現因經濟因素要將該土地出售。呂先生表示該土地於7年前經過市地重劃所發回之土地,現若出售,其土地增值稅將如何計算,是否適用減徵的規定

 

地政士回覆說明

呂先生之土地是於3年前繼承自其父親,雖該土地於7年前在其父親名下時經過重劃,然後繼承給呂先生。故重劃後已「繼承」移轉過一次了。

由於「繼承」仍屬移轉之原因,故該土地已「第一次移轉」過了,現再由呂先生名下移轉出去時,已不再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之規定。

 

結論

增值稅之稅額動輒好幾十萬以上,規劃失誤或適用法令錯誤,往往造成財務上的失算,加計利息補稅繳完還算了事,若被加倍處罰則得不償失。

且稅法減免規定,散見各章,解釋又頗繁複,故在適用法令上仍應請當事人多加留意詢問相關稅捐單位或專業人士。

※以上結論僅就本案之基本資料及文中所說明之條件進行說明,因每個個案其狀況不一樣,故僅提供參考,若有疑問仍應請教專業之地政士(代書)

 

資料來源:鄭志明 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

                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8/0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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