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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

主題:

十分鐘~搞懂全國國土計畫-()

 

前言:繼上週針對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該章作一重點摘錄說明,本週緊接著針對、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國土防災策略、國土功能分區等兩個章節作一整理說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第七章(1)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氣候變遷調適議題:

1、高山及山坡地

(1)自然災害頻傳加上高山及山坡地土地使用方式,持續加劇自然災害的衝擊,並造成生態環境保育與水資源供給的困境。

(2)都會地區持續擴張,壓縮平原地區農業發展,並進一步刺激山坡地開發。

(3)原住民族聚落基礎公共服務設施如何因應氣候變遷改變設施供給模式。

2、平原地區

(1)農業發展受到都市及製造業擴張的衝擊,亟待保護農糧生產環境。

(2)水資源豐枯不均,因應農、產業發展及生態保護,亟待推動整合治理。

3、都市及鄉村集居地區

(1)都市及產業發展排放溫室氣體,持續加重熱島效應及極端氣候的衝擊。

(2)都市及城鄉基盤設施未因應氣候變遷及危險工業發展,亟待檢討轉型。

(3)城鄉、產業及農業發展受到極端降雨與乾旱風險的威脅,如何透過土地使用策略以減緩災害衝擊及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變遷,挑戰嚴峻。

(4)部分城鄉居住空間受到衝擊,不再適合居住,遷居戶安置應先思考因應。

4、海岸、離島及海域

(1)極端氣候及自然災害使海岸聚落及工業區安全議題更嚴峻,亟須調整。

(2)極端氣候加劇離島連外交通瓶頸;基礎公共服務不足,限制產業及發展。

(3)氣候變遷使海岸及海洋面臨更強衝擊,連帶影響沿岸及離島經濟生活。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1、水資源領域

指定優先辦理流域治理地區,逐步推動該流域內水資源保育、產業發展、土地使用及其他各領域調適行動。

2、維生基礎設施領域

(1)檢討公共設施類型並更新基盤設施。

(2)地區性維生基礎設施應加速評估轄區內氣候變遷產生的影響,配合發展定位、空間發展及環境保護,逐步更新或轉型公共設施及基盤設施系統。

3、土地使用領域

(1)增加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使用彈性,使居住及產業發展得以迅速回應氣候變遷引起的社會及市場變遷。

(2)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應參考環境敏感地區,因應糧食安全及維護生態。

4、海岸領域

配合氣候變遷風險及海岸侵淤狀況,調整海岸地區土地使用強度與類型;針對海岸高災害風險地區推動綜合性治理方案,減少複合災害發生機會。

5、能源供給及產業領域

(1)因應氣候及市場變遷與水資源及能源供給的困境,以再生能源及綠能網絡為基底,加速產業升級及分期分區推動既有產業園區減碳轉型。

(2)加速研擬既有產業用地調適方案,並清查老舊、低度或閒置產業用地,推動產業用地調適之遷移、更新、轉型等整體規劃。

(3)開發計畫迴避自然災害高風險地區或增加衝擊減輕措施,增加該計畫的調節與適應能力。

6、農業及生物多樣性領域

(1)指定及建立生態廊道,加速連結各類保護區及開放空間。各級土地使用應規劃整合公私有開放空間並強化綠帶(植生)與藍帶(水域)的連結。

(2)推動農漁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活化鄉村地區經濟發展,改善公共服務、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管理農漁村發展所產生的廢棄物及污水。

(3)加強監測與預警機制,提升農林漁牧產業韌性,維護農業生產,確保糧食安全及永續農業;完善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建構長期生態監測體系。

()各類型地區調適策略:

1、高山及山坡地

(1)坡地農業利用應加強災害防治,並兼顧水源地維護及基礎設施安全。

(2)檢討山區城鄉及產業發展之潛在風險及研析轉型調適方式;加強坡地住宅及坡地農業之暴雨逕流、崩塌潛勢監測及相關保全措施。

(3)原住民族聚落周邊指認高風險地區,因地制宜發展微型基盤公共服務設施並加強環境監測。

2、平原地區

(1)維護農地資源及灌排系統,以確保糧食安全。

(2)持續監測河川系統洪枯流量變化,推動脆弱環境集水區治理。

(3)強化水源調配機制及系統,並降低水資源相關設施環境衝擊。

3、都市及鄉村集居地區

(1)加速推廣大眾運輸、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自行車及人行步道系統,並落實及增修相關法規與補助政策,以減少建成地區溫室氣體排放,並推廣韌性都市規劃。

(2)都市發展及產業配置應考量乾旱潛勢及水源供需,強化保水儲水及緊急備援用水措施規劃。

(3)因應氣候風險類型及社會長期發展趨勢,檢討基盤設施區位及型態。

(4) 優先保留都市及鄉村之開放空間,並增加樹木覆蓋面積及滯洪功能,以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能力,並緩衝氣候變遷及暴雨衝擊。

(5) 透過公有土地活化、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多元更新及大眾運輸導向土地使用規劃,並考量高齡化社會的趨勢,提供中繼基地或其他方案,規劃氣候變遷調適遷居戶容納空間,以容納遷居戶。

4、海岸、離島及海域

(1)強化海岸都市、鄉村及工業區安全。

(2)配合氣候變遷風險及海岸侵淤狀況,調整沿海土地使用強度與類型。

(3)強化離島地區公共服務與儲備能力

(4)加強海岸及海洋生態保育。

 

第七章(2) 國土防災策略

()國土防災整體策略:

1、強化國土防災資訊整合、揭露與預警

加強各部門災害相關資料建置、分享、整合與預警,提供民眾生活、部會政策規劃與推動、研擬增修法律、產業投資及其他等層面決策之參考。

2、強化各部門政策與計畫中有關空間層面的防災分析與橫向協調

各部門相關政策及計畫中增加空間層面防災分析及需求,作為部會間整合防災空間資源規劃與協調,以及因應跨部會災害治理的基礎。

3、依災害強度與類型,研訂土地使用防災策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災害種類、環境條件及敏感程度,參酌本計畫各類災害防災策略,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研擬土地使用防災策略,作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研擬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參考。

()各類災害防災策略:

1、水災防災策略

(1)相關防洪排水系統未完成前,評估調整都市發展,降低淹水風險地區之人口與產業密度。

(2)得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針對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研擬因應策略。

(3)訂定或審查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應充分考量颱風、豪(大)雨及沿海浪潮所造成淹水、土地流失等災害之防範。

(4)落實一定面積以上之開發基地、產業園區,優先以自然方式滯洪排水。

(5)將海綿城市及低衝擊開發概念納入相關審議規範,增加防洪減災能力。

(6)針對都會地區防洪排水,於既有土地使用分類下進行逕流分擔。

2、坡地災害防災策略

(1)西部山麓帶丘陵台地區及花東縱谷山麓沖積扇,如屬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分布,基於安全,應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避免作為公眾相關使用。

(2)檢討修正使用變更及容許相關規定,針對問題癥結研擬使用管制措施。

(3)配合中央土地利用監測計畫及中央水保主管機關山坡地監測計畫,加強對違規使用及超限利用之查處,並嚴處不法行為並主動輔導改善。

(4)人口密集且鄰近丘陵山區地區,應儘量維持自然地形地勢,避免新增可建築土地。中央脊梁山脈地區應維護自然環境狀態,避免開發利用。

(5)針對都會型坡地社區進行各類坡地災害風險評估,定期進行維護管理。

3、海岸災害及地層下陷地區防災策略

(1)海岸地區從事開發計畫及審議,應納入海平面上升、暴潮溢淹災害、海岸侵蝕風險、海岸退縮、經濟產業衝擊,研擬適宜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2)海岸既有工業、能源及其他重大設施應加速研擬災害因應策略與計畫。

(3)地層下陷導致易淹水地區宜加速研擬調適策略並研擬進行低地聚落處理及農(漁)村轉型。

(4)一、二級海岸防護區宜考量國土流失及沿海淹水狀況等,於開發計畫及審議中特別針對沿岸低地進行整體環境規劃。

(5)臺灣東北角及西南海岸曾為海嘯災害歷史災區,建議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範圍辦理相關因應措施,掌握相關災害潛勢及規劃避難應變對策。

4、乾旱災害防災策略

(1)加速產業轉型引進低耗水性產業,既有園區應逐步提升水利用效率。

(2)推動多元水資源開發,加速相關用地取得及必要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5、地震災害防災策略

(1)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維持開放空間,如有建築需要,並應加強建築。

(2)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地質敏感區,應加強土地使用管制。

(3)土壤液化高潛勢地區既有建築應優先辦理老舊建物更新作業。

(4)針對火山活動,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為火山噴發高風險區域者,土地使用應以保育及防護為目的,必要時得限制其開發。

6、城鄉災害防災策略

(1)通盤檢討作業針對災害高潛勢地區納入低衝擊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2)具有潛在爆炸災害的既有工業區,其周邊申請住商開發應降低土地使用強度或強化防災設施;新申請工業區範圍內應增加緩衝隔離空間。

(3)加速蒐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災害潛勢及管線等相關資料。

(4)老舊市區加速更新,增強城鄉防災應變功能;老舊建物則輔導或獎勵進行耐震補強,並加速高層建築安全檢查,增加建物耐震防災能力。

(5) 加速規劃及建置整備都市及鄉村地區防災避難空間與設施。

         

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保育地區:

1、第一類

山脈保育軸帶(中央、雪山、阿里山、玉山、海岸等山脈)、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地區,具有下列條件之陸域,得劃設為第一類:

(1)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之地區。

(2)重要特殊或多樣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應加強保護之地區。

(3)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4)為保障水資源供應及維護水庫功能,經主管機關公告水庫蓄水範圍。

(5)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避免相關污染之行為,所應劃定之地區。

(6)符合國土保育,或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之水系或經公告之水道。

(7)沿海富含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地及生態廊道,或生態景觀及自然地貌豐富特殊,及具有重要海岸生態系統,為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劃定之地區。

(8)海岸河口具生態多樣性及重要保育物種,具有水資源涵養功能之濕地。

位於前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2、第二類

鄰近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週邊地區,具有下列條件之陸域,得劃設為第二類:

(1)國公有林地,依永續及不妨礙國土保安,發展經濟營林、試驗等功能。

(2)高山丘陵因地質脆軟或坡向特殊,重力承載不足易產生災害之地區。

(3)河川野溪周邊因地質敏感及坡地特性,易造成災害之地區。

(4)山坡地經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為加強保育地之地區。

(5)為維護自來水供應之水質水量,就水源保護需要所劃定之地區。

位於前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現況尚未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之離島。

3、第三類

國家公園計畫地區。

4、第四類

屬都市計畫地區內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符合國土保育性質,屬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之水系或經公告之水道範圍內者,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

()海洋資源地區:

1、第一類

(1)第一類之一: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

(2)第一類之二: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於核准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設置人為設施,管制進入或通過之使用。

(3)第一類之三:屬第一類之一及第一類之二以外之範圍,於直轄市、縣()國土計畫核定前,經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使用需設置人為設施且具排他性者。

2、第二類

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未設置人為設施;或擬增設置之人為設施,能維持其相容使用者。除特定時間外,有條件容許進入或通過之使用。

3、第三類

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之海域。

()農業發展地區:

1、第一類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滿足規模大於25 公頃以上與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達80%以上者:

(1)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2)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仍須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農業經營專區、農產專業區、集團產區。

(4)養殖漁業生產區。

(5)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農業發展需要劃設者。

另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辦理分區檢討變更後之特定農業區,亦得劃設。

2、第二類

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與糧食生產功能,惟不符合第一類條件,或符合條件但面積規模未達25 公頃或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未達80%之地區。

3、第三類

(1)供農業使用,且無國土保安、水源保護必要之山坡地宜農、牧地。

(2)可經濟營林之林產業土地,且無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條件之山坡地宜林地。

4、第四類

(1)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屬於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之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

(2)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屬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部落範圍內之聚落,屬於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之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得予劃設。

(3)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優先劃入。

(4)於符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農村再生情形下,於依本法取得使用許可後得適度擴大其範圍。

5、第五類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者,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或土地面積完整達10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80%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城鄉發展地區:

1、第一類

非屬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範圍之都市計畫土地。

2、第二類

(1)第二類之一

A.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B.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鄉村區,符合條件之一者,得劃設城鄉發展地區:

(A)位於都計地區(都市發展率達一定比例以上)周邊相距一定距離內者。

(B)非農業活動人口達一定比例或人口密度較高者。

(C)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應擬定鄉街計畫者。

C.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達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

D. 位於前(A)(B)(C)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2)第二類之二

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或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

位於前述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3)第二類之三

A.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

B.符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成長管理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下,為因應居住或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或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等原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適度擴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或工業區範圍,其範圍應儘量與既有鄉村區或工業區性質相容,避免影響當地居住或產業發展情形:

(A)為居住需求者,應儘量配合當地人口發展趨勢及人口結構情形,且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鄉村區可建築土地並無閒置或可提供再利用情形。

(B)為產業需求者,應儘量與當地既有產業相容者為原則,除係配合當地產業發展趨勢,且當地鄉(鎮、市、區)範圍內既有工業區並無閒置或可提供再利用情形。

(C)為提供或改善基礎公共設施者,以污水處理設施、自來水、電力、電信、公園、道路、長期照護或其他必要性公共設施,且以服務當地既有鄉村區或工業區為原則。

(D)為提高當地環境品質者,以既有鄉村區居住密度高於全國標準為原則。

C.基於集約發展原則,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或依本法取得使用許可案件,得依下列規定檢討劃設其適度擴大範圍:

(A)與原開發許可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範圍相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文件或原則同意等意見文件。

(B)需符合各級國土計畫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之總量或區位指導。

(C)需符合各級國土計畫之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計畫)指導,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但因零星夾雜無可避免納入該等土地者,於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後,該零星夾雜土地依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使用。

D. 位於前ABC範圍內之零星土地,得一併予以劃入。

3、第三類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得予劃設。

 

結論

以上便是本週針對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國土防災策略、國土功能分區等兩個章節所作之節錄,我們可以發現國土計畫亦有針對近來因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所可能帶來之災害,所訂立之相關因應及防範方針;而國土功能分區則是正式因應國土計畫法,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做了進一步之分類原則及說明事項。

緊接著下週將繼續針對後續內容作一介紹,敬請期待!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專區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A5%AD%E5%8B%99%E6%96%B0%E8%A8%8A/28426-%E5%85%A8%E5%9C%8B%E5%9C%8B%E5%9C%9F%E8%A8%88%E7%95%AB%E5%B0%88%E5%8D%80.html

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9C%8B%E5%9C%9F%E8%A8%88%E7%95%AB%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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