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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報主題:十分鐘搞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下)前言:繼469期電子報為讀者介紹中央對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規定後,本期將針對「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做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一、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各個縣市對於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有著不同項目及獎勵上限,會因應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和相關法規而有所不同。故筆者挑選目前都市更新案件數前三多的縣市來為讀者介紹。二、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解析首先是全臺都更案最多的臺北市,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附表規定,目前臺北市都更獎勵整理如下:三、新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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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主題:










十分鐘搞懂~香港的極小型住宅:「納米樓」與香港房地產發展歷史




前言隨著都市發展與人口密度的增加,土地資源變得越來越珍貴。香港作為全球最昂貴的房地產市場之一,極小型住宅(納米樓)逐漸成為年輕人與低收入族群的住房選擇。


臺灣目前的房價雖然相較於香港仍有一定差距,但北部都會區(如台北、新北)也逐漸出現微型住宅的趨勢。隨著房價上升,未來臺灣是否會像香港一樣,面臨極端的小型住宅現象,是我們應該值得關注的地方。


此外,政府對於此類住宅的監管、開發商的市場策略,以及民眾對居住品質的接受程度,都是影響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將探討香港納米樓與極小型住宅的發展、現況及相關挑戰,並延伸至臺灣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為讀者提供一個對比與參考,以理解兩地房市的未來趨勢與可能應對措施。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請不吝指正,謝謝!。












香港房地產的發展歷史?



在了解香港納米樓的成型過程前,首先需要回顧背後的歷史與社會背景。隨著都市化的發展、人口激增,以及土地供應的緊張,香港的房地產市場經歷了多次波動。尤其在1950年代到1990年代的幾個重要階段中,住房問題逐漸加劇,特別是低收入群體面臨的居住困境。


如同下圖整理的期間所示,從早期的華人社會普遍以租屋為主,到戰後移民潮帶來的巨大住房需求,香港的房地產發展歷程充滿了挑戰與變遷。隨著房價飆升,越來越多的市民無力負擔大型住宅,開始選擇面積較小的房屋。這些因素的交織,最終促成了極小型住宅(如納米樓)的誕生。


要了解香港納米樓的發展,必須先理解其背後的社會與經濟因素。只有在掌握了這些背景後,我們才能更清楚地看見,這些因素如何為極小型住宅的成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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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籠屋:一種極端狹小、環境惡劣的租住房屋,通常是由房東將一個單位內部進一步細分,用鐵絲網或木板隔開成數個小空間,供單身人士或低收入者居住。


※徙置區:政府開始興建徙置大廈(初代公屋),提供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但這些房屋簡陋且供應有限。


※唐樓與板間房:部分私人業主將大單位分割成小房間出租,初代「劏房」模式逐漸成形。


※過度性房屋:過渡性房屋是指提供給需要臨時安置的低收入家庭或特殊群體(例如等候公屋的居民、因災害或其他原因需要臨時安置的人)的住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這些家庭在長期解決住房問題前的臨時居住需求。


※公屋:公屋是由香港政府提供的長期居住設施,專門為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較為穩定的居住環境。公屋的建設目的是解決無力在市場上購房或租房的市民的住房需求。


 












香港納米樓與極小型住宅的型態



「在香港,極小型住宅可分為合法的『納米樓』以及非法或不符合標準的『劏房』、『籠屋』或者中國的『中國城中村群租房』。


納米樓(Nano Flats)指的是使用面積小於200平方呎(約18.5平方公尺)的住宅,這種住房形式最早於2010年代興起,主要因應市場對負擔得起的房屋需求。


而這些不合法的建物通常使用面積未經規範,僅有的極端狹小空間,居住環境惡劣,甚至影響居住者健康與安全。




























































項目



納米樓(Nano Flats



非合法的極小型住宅



定義



極小型合法住宅,通常由開發商興建,面積少於200平方呎(約18.6平方公尺)。



極度狹小的居住空間,通常由房東非法分隔出租,環境擁擠,缺乏基本設施。



起源



「納米樓」源自香港,用「納米」形容極小單位,概念興起於2010年代。



「蝸居」一詞源於中國,最早見於1000年前的魏晉時期,原指房屋的形狀,後來用來形容極小居住空間。



分佈國家



香港(主要發展地區)、倫敦、紐約、東京、新加坡等高房價城市有類似小型公寓。



香港(劏房、籠屋)、中國(城中村群租房)、倫敦、紐約、新加坡部分非法分租房。



現有建案



- 海茵莊園(將軍澳,最小183平方呎)(5.14)



無正式建案,通常為私人業主非法改建的出租房,如:


- 香港簡樸房(劏房)


- 籠屋


- 中國城中村群租房


- 鞋盒屋



- 環海·東岸(紅磡,最小194平方呎)(5.42)



- 海傲灣(油塘,最小179平方呎)(5.02)



- 菁雋(屯門,最小128平方呎)(3.59)



各國法律限制



- 香港《建築物條例》:政府曾加入「限呎地」及「限量地」條款,限制單位最小面積或數量。



- 香港《「簡樸房」規管制度》:禁止非法改建與過度分租,目標是能將現有之非法劏房改裝成合法簡樸房



- 紐約「My Micro NY」計畫允許建造25-30平方公尺的小型單位。



- 中國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開始取締極端擁擠的群租房。



- 倫敦政府放寬最小住宅面積限制,以應對房價問題。



- 倫敦、紐約對非法改建出租房加強監管,避免劣質居住環境。



現有情形與挑戰



通常樓底高,可做閣樓,小空間之應用考驗室內設計師的能力。



室內狹窄且通常公共設備為共用,衛生與健康安全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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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未來發展方向:如何平衡發展與居住品質



  


了解完了香港的狀況後,我們回來看臺灣,目前臺灣對於極小型住宅(如微型住宅)並沒有明確規定最小面積的法規限制,但有以下幾項相關法規與可能的挑戰:






































現有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臺灣的建築技術規則對住宅空間有基本要求,主要關注的是通風、採光、安全等方面,並對空間布局有最低的技術標準。然而,這些規範並未對住宅的最小面積進行具體的限制,導致有些極小型住宅可能仍符合規定但居住品質欠佳。



住宅法



臺灣的法定基本居住水準規定了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這一標準已經12年未做調整,平均每人最小居住面積為約3.95坪。此規範的訂定基於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需求、以及居住需求等因素。它不僅作為住宅政策規劃與住宅補貼的依據,也應用於都市計畫與建築設計,並在規劃住宅時考量到民眾的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空間配置。


現行的基本居住水準規定:


一人居住: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為3.95坪。


二人居住: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為5.27坪,即每人2.63坪。


三人居住: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為6.59坪,即每人2.19坪。


此標準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居住品質,並提升租屋市場的居住水準。然而,由於此標準自訂定以來已經過了12年,並未進行調整。國土署表示,這一標準的調整會涉及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建築設計規劃,因此需要慎重研議。



建築物消防法規



極小型住宅的安全問題,特別是在消防方面,臺灣已有一些法規來確保消防安全,但這些規範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對一些極小型住宅來說難以完全符合,尤其是在空間狹小的情況下。



可能的挑戰



居住品質問題



由於臺灣目前並無針對微型住宅的最小面積或居住條件的具體規範,這使得部分開發商可能推出居住空間極為狹小的住宅,雖然價格便宜,但住戶的生活品質與健康可能受到影響



住房負擔與社會問題



隨著房價上漲,臺灣部分低收入家庭與年輕人會選擇極小型住宅作為過渡或長期住房選擇。這樣的居住條件可能引發社會不平等的問題,並加劇貧富差距,甚至可能影響到社會穩定。



土地供應與規劃問題



臺灣雖然相較於香港擁有較為充足的土地資源,但在一些主要的都會區,尤其是台北、新北等地,土地供應依然面臨緊張的問題。隨著微型住宅的發展趨勢增強,土地資源的配置與規劃將變得更加關鍵。未來若繼續推動極小型住宅的發展,臺灣可能會面臨土地規劃不當以及環境惡化的風險,特別是在高密度開發與居民生活品質之間的平衡問題上。



綜上所述,期待在未來,國土計畫法在修法過程中,能夠對土地使用進行更精確的規範與調整,妥善處理土地資源分配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並確保城市發展與居民的生活品質能夠和諧共存。透過法規的調整,不僅能夠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也能夠在發展微型住宅的同時,避免過度擁擠、環境惡化等問題,為臺灣的都市發展創造更可持續的未來。


最後,臺灣未來面對微型住宅的法規與監管可能需要更加細化,尤其在居住品質、土地規劃與社會公平方面,以確保這類住宅不會成為不平等與社會問題的根源


 












結論



  


總結來說,香港的極小型住宅(如納米樓)雖然在面對住房需求與高房價的挑戰中提供了解決方案,但這些住宅類型卻也帶來了居住品質、社會問題以及環境負擔等多重挑戰。台灣目前雖未出現像香港那樣的極端小型住宅現象,但隨著房價上升,未來可能會有類似的發展趨勢。因此,如何在發展極小型住宅的同時,兼顧居住品質、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會公平,將是未來政策與法規制定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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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十分鐘搞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前言: 隨著全台陸續進入大都更時代,根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入口網統計,截至民國1146月底,當年度全台都市更新已核定公布實施件數已來到1,242件,各縣市都更正如火如荼地進行中。其中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更新後之建築面積,而這個問題就取決於該都更案基地本身條件、建商容積移轉以及法規規定之「容積獎勵」。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5項規定,容積獎勵主要分為「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與「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本篇先就中央都更容積獎勵來簡單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解析



為鼓勵建商推動都市更新計畫,提高民眾參與都更之意願,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規定,目前中央都更獎勵共有13項:













































Ø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獎勵(獎勵辦法§5)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或基準容積10%給予獎勵容積。



Ø 建物結構安全獎勵(獎勵辦法§6)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評估,需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給予基準容積10%獎勵,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給予基準容積8%獎勵。


※上述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Ø 捐贈社會福利設施或公益設施獎勵(獎勵辦法§7)


捐贈主管機關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且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該捐贈面積不計入容積,並依捐贈面積計算獎勵容積,獎勵最高上限為基準容積之30%



Ø 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獎勵(獎勵辦法§8)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事業計畫報核當期公告現值及建築基地容積率計算獎勵容積,獎勵最高上限為基準容積之15%


※二筆以上之土地,應按面積比率加權平均計算公告土地現值及容積率。


※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容積移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此獎勵規定。



Ø 古蹟、歷史或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建物保存或再利用維護獎勵(獎勵辦法§9)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不計入容積,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1.5,給予獎勵容積。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之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不計入容積,並得依該建築物之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前述之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


※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此獎勵規定。



Ø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0)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10%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8%


三、銀級:基準容積6%


四、銅級:基準容積4%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2%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銅級或合格級獎勵容積,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相關規定,且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為限。



Ø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1)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10%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8%


三、銀級:基準容積6%


四、銅級:基準容積4%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2%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銅級或合格級獎勵容積,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相關規定,且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為限。



Ø 無障礙環境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2)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5%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第一級:基準容積4%


()第二級:基準容積3%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Ø 耐震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3)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10%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第一級:基準容積6%


()第二級:基準容積4%


()第三級:基準容積2%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Ø 時程獎勵(獎勵辦法§14)


自中華民國108515日起一定期間內,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五年內(民國113):基準容積10%


()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民國118):基準容積5%


二、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民國113):基準容積7%


()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民國118):基準容積3.5%



Ø 基地規模獎勵(獎勵辦法§1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5%


二、土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基準容積5%;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0.3%


三、土地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30%


※上述第二點、第三點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Ø 全體同意採協議合建實施獎勵(獎勵辦法§16)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更新前門牌戶達20以上,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者,給予基準容積5%之獎勵容積



Ø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獎勵辦法§17)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20%為上限。



 












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簡化表













































































項目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獎勵上限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



§5



基準容積之10%



建物結構安全



§6



基準容積之10%



捐贈社會福利設施或公益設施



§7



基準容積之30%



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



§8



基準容積之15%



歷史、紀念、聚落建築保存或再利用



§9



建築物實際面積之150%



綠建築設計獎勵



§10



基準容積之10%



智慧建築設計獎勵



§11



基準容積之10%



無障礙環境設計



§12



基準容積之5%



耐震設計獎勵



§13



基準容積之10%



時程獎勵



§14



基準容積之10%



基地規模獎勵



§15



基準容積之30%



協議合建獎勵



§16



基準容積之5%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



§17



基準容積之20%













結論



  


以上為中央規定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針對安全性、公益性、環保性及整合性給予不同程度之獎勵額度,整體而言,獎勵項目全面多元,應能有效幫助都市更新案件之推動。至於地方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待下期電子報再為讀者做介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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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十分鐘搞懂~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





前言: 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之議題討論相當熱烈,臺北市政府自2023年提出「都更八箭」後,臺灣即將正式進入大都更時代。根據統計,截至20249月底,臺北市更新地區擬定事業計畫案(含權利變換計畫)共申請225件,其中42件已核定,相較前次(2018)劃定面積,有大幅增加。惟都更程序複雜,究竟該走合建還是權利變換,民眾對其可能還不甚了解,故本篇將針對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之差異來作簡單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協議合建



協議合建是在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後,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簽訂合約,按彼此協商認定之價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最後依其比例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土地。協議合建依照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三種模式:


(一)                合建分售


房屋改建完成後,土地歸地主所有,地上建物歸建商所有,意味銷售時,買方須與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與建商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


(二)合建分屋

建商與地主依雙方協議之比例分戶,分配予建商之戶別稱為「建商戶」,換言之地主分配之戶別稱為「地主戶」,最常見之分屋方式如下:


不動產估價~十分鐘搞懂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468


 


(三)合建分成


建商與地主約定房地價金分配比例,待房屋出售後,依約定之比例拆分房屋出售價金,而出售前之管理與銷售成本,通常也會依比例分攤。


正常情況下,協議合建之程序較為單純,僅依一般建管流程辦理即可,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惟此方式是建立於私法契約上,對於雙方權益較無絕對保障。












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普遍認定同意比例逾80%以上)即可送件,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而有關於權利變換估價,華信不動產在過去發行之電子報中,已有針對其內容作詳細解說,本篇電子報就不再贅述,有興趣之讀者可參閱華信第56~58、167、168、285、286期電子報。












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之比較



  



















































 



協議合建



權利變換



法律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民法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同意門檻



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8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產權分配



依循市場行情經驗,以談判方式分配



委託三家專業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



選配方式



原則上依據原位次選配,保有彈性協調空間。



填寫選屋單,重複選配者另行協調或抽籤,如遇超額選配,則由應分配者優先選配。



適用地區



產權不複雜地區



對面積廣且土地權利關係複雜地區,不易以合建方式更新者



稅務減免



1.地價稅:


(1)都更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


(2)都更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及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房屋稅:


(1)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都更後兩年內未移轉,房屋稅減半優惠可延長最多10年。


3.土地增值稅、契稅: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減徵40%


4.營業稅:原所有權人負擔



1.地價稅:


(1)都更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


(2)都更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及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房屋稅:


(1)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都更後兩年內未移轉,房屋稅減半優惠可延長最多10年。


3.土地增值稅、契稅: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免徵;興建後之建物第一次移轉減徵40%


4.營業稅:已包含於重建成本中,建商不得再要求原所有權人負擔



建照申請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實施者申請,免檢附證明文件



爭議處理



法院民事訴訟



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期間更新事業不受影響



 












結論



綜上所述,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各有其優缺點,並且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協議合建更注重土地所有者與建設公司之間的協商,適用於產權結構簡單、同意門檻較高的區域,程序也較為簡單,但無公權力介入,協議合約務必再三注意,以免事後造成相關糾紛。相對而言,權利變換則適合在土地權利較為複雜的地區,並且在同意門檻上較為寬鬆,但都更流程就相對繁瑣費時。另權利變換通常會涉及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及選屋過程,政府機關也會審核相關權利價值相關文件,故具有較多的法律保障。


因此,無論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在選擇何種都市更新方式,都應根據各自的需求與實際情況,衡量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的優劣。兩者雖然都能達成都市更新的目標,但其適用的地區、法律保障及實施程序有所不同,了解這些差異將有助於做出更合適的選擇。


本期針對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之分享與看法,惟如有錯誤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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