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
10分鐘搞懂~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篇) |
前言:在上期電子報第88期中介紹遺產稅之課徵情形。而本期電子報將接續對贈與稅法部分做介紹。贈與情形在我們一般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常常會有人問,贈與在多少金額以下才不用課稅?或是,哪些情況贈與才不會被課到贈與稅?本期電子報將針對上述疑問做說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
贈與稅之課徵對象 |
依遺贈稅法第3條之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如下:
(一)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依遺贈稅法第7條之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三、 |
視同贈與之情形 |
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四、 |
信託利益受益人贈與稅之課徵 |
依遺贈稅法第5-1條之規定,信託利益受益人贈與稅之課徵情事如下: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四)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五、 |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 |
依遺贈稅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之估價原則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三)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六、 |
贈與稅之計算 |
(一)贈與稅之稅率
1、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2、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二)不計入贈與之總額項目
依遺贈稅法第20條之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三)不計入贈與稅額之事項
依遺贈稅法第20-1條之規定,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四)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
依遺贈稅法第22條之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七、 |
結論 |
由連續2期電子報作介紹後,大家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有些許的認識及觀念,可能只止於法條上的敘述,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如何計算,或是實際上如何應用可能還是一知半解,而第90期電子週報將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應用篇)」做實際操作介紹,利用實際案例作說明,讓讀者可以更明瞭,敬請各位讀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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