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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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第407期電子報- 10分鐘搞懂~河川區一文中提到河川區不屬於公共設施用地,由於早期堤防防洪設施土地多屬私人所有,政府辦理河川區內的治理工程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影響又如何?本期探討之,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請不吝指正,謝謝!
河川區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的河川區,土地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河川區,非都市土地的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編定為河川區(農牧用地、交通用地、…各項使用地)。
河川區私有土地上須辦理河川治理工程時,現況多以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水利事業徵收。另水利法第82條規定「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而使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益受到侵害。爰此,水利法於97-1條有規定「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河川區可變更編定為農牧、交通、水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等七種用地可使用,放寬河川區使用管制。 都市土地之河川區,依水利法第82條第4項規定:「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內政部104.11.23台內營字第1040812534號令、經濟部104.11.23經水字第104026178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以水利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劃定之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用地之完整區塊為範圍之毗鄰各宗土地之線段長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土地價格及接受基地土地價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爰此,都市土地之河川區雖然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可以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移轉土地之容積,惟須注意土地是否在各縣市「河川區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公告」公告之實施計畫範圍內。
從本期簡單之介紹,便能更瞭解自己在河川區域範圍內的土地有哪些權益及適用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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