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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主題:

十分鐘搞懂~露營區有法可管嗎?

前言: 據中華民國露營協會調查,國內常態性露營人口早已突破200萬人。露營活動日漸興盛,興盛主因在於過度都市化,使得人們想離開都市叢林、回歸自然的渴望,為了追求山林靜謐、雲霧繚繞,愈來愈多營地往河畔灘地、山林深處、農林用地進行開發,衍生出許多問題。本期將探討露營區合法設立有哪些規定可遵循,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請不吝指正,謝謝!

全臺露營區合法率不到8%

依交通部觀光局揭露的資料 ,全國的露營場約1,981處,但合法的只有156處,合法率不到8%,其中,南投縣355處只有3處合法,宜蘭縣79處只有5處合法。露營區不合法的最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不合法,諸多為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亦有違法占用國有土地的情況。針對露營產業的管理,20196月間,交通部路政司、觀光局、內政部、農委會等單位開會協調法規處理,但相關法規機制尚須協調,未有定論。

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指出,全台目前有230處露營場,位於順向坡的地區,或曾發生過土石崩塌,或地表變形有山崩潛在風險的地質敏感區,這類地質敏感區並非有立即危險,若經地質調查評估確認安全無虞,並非不能開發。

申設露營區涉及的相關法令至少包括《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廢棄物清理法》、《農業發展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涉及國土規劃、山坡地保護、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的法令,不少業者想合法經營,卻為主管機關不明確所苦。

 

什麼土地可合法設置露營設施?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

1、商業區及住宅區得設置露營設施。

2、甲、乙種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

3、農業區限於休閒農場內方可設置。

4、風景區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之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為限。

()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得設置露營野餐設施。

2、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限於休閒農場內方可設置。

露營活動風氣大開,露營場宛如雨後春筍成立,民國106年全台1,757筆露營場,有高達73.3%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目前容許使用露營設施的非都市土地包括「丙種建築用地」以及「遊憩用地」;另外,「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中的「休閒農業設施」也允許露營,但容許的面積有所限制,以農地5%為限,並不符商業效益。對此,農委會於民國109年8月底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放寬至佔農地10%。

露營區法規有哪些?

交通部觀光局於1074月訂立「露營場管理要點總說明」,但其訂定目的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露營場符合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未針對露營區的場地開發有所規範,針對水土保持、山坡地保護及環境保護等議題亦未多加著墨,導致露營場主有心合法經營露營區,也是困難重重。

目前地方政府少有制定露營場地開發自治法規,只有3個地方政府基於「安全」為優先考量,已訂有露營場地管理的自治條例。

1.《苗栗縣露營區管理要點》-目的為輔導苗栗縣露營區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2.《嘉義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目的為確保業者之露營場地安全、露營者安全與露營場地之環保衛生等相關事宜。

3.《宜蘭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目的為確保露營場地符合安全、環保與衛生,及保障露營者使用安全。

以上自治條例均未涉及露營場地之土地利用、水土保持及國土規劃等。另台中市為避免露營區違法開發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及公共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也已成立「露營場安全及管理聯合稽查小組」。而桃園市則訂有露營地調查及露營地圖製作。

 

擬開放1公頃以下農牧用地合法設立露營區!

由於過去露營場規範分散於各權責單位主管,並無專責單位為民眾把關,行政院在今年323日指定交通部觀光局為露營場的主責機關,觀光局與相關部會協商後,擬開放1公頃以下、設在農牧林用地上的露營場「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同時也將修法,讓農牧林業用地開放露營用途,未來全國1公頃以下的農牧林用地也都可以設置露營場。將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中有關農牧、林業用地的容許使用,增加露營場使用,並訂定露營設施的細節,讓業者知道如何申請、地方政府知道如何審查,才會發放許可證使之合法。

修法後現有露營場地只要低於1公頃且已有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者,即便在農林牧地上也無礙,只要未違背其他相關法規,像是《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且符合不能設置在生態敏感區、不能臨近溫泉露頭、山崩斷層處等但書,就可接受輔導合法化,目前適用修法的露營場有634處。此外,放寬地目使用後,未來1公頃以下的農牧林地皆可以跟地方政府觀光局處遞件申請興建露營場,觀光機關會再責成水保、建管、森林等相關單位共同監審,確認皆無違法,便能取得營業資格。

 

結論

透過土地項目變更是讓露營法制化的第一步,但修正是否含有「在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比隨意在農地設置露營設施還要嚴格」的隱憂,且開放農林牧地露營場地合法化是否將影響農地涵養水源的功能,或是破壞水土保持,造成水災、土石流等災害等。以上都是主責機關還須一一解決的問題,主責機關應盡速能訂定露營場申請輔導管理之「專法」,規範其申請、輔導與管理制度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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