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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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人生性純樸善良,鄉村地區鄰里間更是宛如家人,對於他人的事物、可預見的損害、危險,總是樂意伸出援手,但有時好意幫忙,最後的結果卻不盡人意或是違反了受幫忙者(以下稱為本人)之意願時,會有甚麼法律效果呢?管理人為了幫忙所支付的金錢又能否向本人請求償還呢?本期探討之,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請不吝指正,謝謝!
1.無因管理的成立: 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無因管理成立之關鍵點在於管理人行為之出發點是否係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之事務,為了自身利益而管理他人之事務並不屬於無因管理,而是屬於不法管理(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物,仍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進行管理)或誤信管理(管理人誤認他人事物為自身事務,而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進行管理),不法管理與誤信管理原則上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之規定進行處理。 2.適法與不適法: 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而管理的方式必須以對本人有利的方式,或以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方式為之,此為適法之無因管理;反之,以違反本人意願、對本人不利之方式進行無因管理則屬於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3.法律效果 : 管理人對本人負有通知與將利益歸屬於本人之義務,本人對於適法無因管理人負有給付義務;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之費用、負擔債務,甚至受損害時,可依民法第176條請求本人償還費用、清償負擔之債務以及損害賠償。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雖是以為了本人之利益為出發點,但因其管理方式並不以利於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方式因此原則上應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規定進行處理;惟本人願意接受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對於不適法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無因管理本質上屬於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正常情況下不應該去侵犯他人的所有權,但無因管理係為了他人的利益為出發點,而法律上鼓勵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的行為;因此將無因管理從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框架中脫離出來;熱心助人時也要顧慮到對方的需求與想法才可以在熱心助人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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