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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主題: |
10分鐘搞懂 ~繼承之權利與義務 |
前言:在過去民法繼承未修正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假如繼承人繼承之債務高於財產時,或是只有債務沒有財產時,則需要申請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由於這樣的規定發生不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知道相關權利義務沒申請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卻繼承一筆龐大的債務,導致自己名下財產被查封拍賣,想要來申請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為時已晚,因此於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篇修正,由原本的「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限定繼承為原則」,本篇電子報先就繼承之相關規定讓各位了解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下篇再就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做深入探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
繼承之原因及範圍 |
(一)繼承開始原因: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二)繼承標的範圍:
1.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4.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 |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分別分述如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二)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四)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
繼承人之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五)另外於民法1166條之規定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1.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關於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都限於繼承開始就已經存在的人,因此在繼承開始當時,未出生或是已死亡者,原則上沒有繼承權利,假設被繼承人死亡當時胎兒還未出生,是沒有繼承權利的,但這樣可能無法保護未出胎兒應有利益,故民法第7條限縮解釋「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只要胎兒於繼承開始前已受胎,且胎兒出生後能獨立呼吸(採呼吸說),即便是不久後死亡,都算是有繼承權利。
繼承人之應繼分之計算案例:
案例A: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膝下有2名子女,分別為A男與B女,某日甲男死亡,留下90萬元遺產,請問乙女與A男、B女如何分配甲男之遺產?
答: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90萬元 ÷ 3人 ━ 30萬元
乙女與A男、B女各得30萬元
案例B: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膝下無子女,但有甲男有父母A男與B女,某日甲男死亡,留下100萬元遺產,請問乙女與甲男的父母A男、B女如何分配甲男之遺產?
答: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1)配偶乙女應繼分為: 100萬元× 1/2 ━ 50萬元
(2)分別計算父母A男、B女應繼分為:
100萬元 - 50萬元 ━ 50萬元
50萬元 ÷ 2人 ━ 25萬元
父母A男、B女各得25萬元
四、 |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五、 |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
(一)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二)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六、 |
繼承人債務之扣還與贈與之歸扣 |
(一)債務之扣還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債務之扣還之計算案例:
甲父膝下有2名子女,分別為A男與B女,某日甲父死亡,留下100萬元遺產,但A男於甲父生前欠50萬元債務,請問A男與B女如何分配甲父之遺產?
答:(1)先將A男欠甲父50萬元債務合併計入應繼承遺產內
100萬元 + 50萬元 ━ 150萬元
(2)分別計算A男與B女兩人的應繼分
150萬元 ÷ 2 ━ 75萬元/人
(3)A男於甲父生前負有債務50萬元,應於應繼分內扣還
75萬元 - 50萬元 ━ 25萬元
(4)B女於甲父生前無積欠債務
75萬元 - 0萬元 ━ 75萬元
A男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25萬元;B女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75萬元
(二)贈與之歸扣。
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贈與之歸扣之計算案例:
甲父膝下有3名子女,分別為A男、B女與C男,某日甲父死亡,留下100萬遺產,但甲父生前於A男開店營業時贈與30萬元;B女結婚時贈與20萬元;C男大學聯考時給與補習費20萬元,請問A男、B女與C男如何分配甲父之遺產?
答:(1)將甲父生前贈與A男、B女之金額合併計入應繼承遺產內,因C男大學聯考時給與補習費20萬元,並不在民法第1173條贈與之歸扣規定內,故免予計入遺產。
100萬元 + 30萬元 + 20萬元 ━ 150萬元
(2)分別計算A男、B女與C男三人的應繼分
150萬元 ÷ 3人 ━ 50萬元/人
(3)甲父生前於A男開店營業時贈與30萬元,應於應繼分內歸扣
50萬元 - 30萬元 ━ 20萬元
(4)甲父生前於B女結婚時贈與20萬元,應於應繼分內歸扣
50萬元 - 20萬元 ━ 30萬元
(5)甲父生前於C男大學聯考時給與補習費20萬元,免於應繼分內歸扣
50萬 - 0萬 ━ 50萬元
A男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20萬元;B女可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30萬元;C男分得甲父100萬元遺產的50萬元
七、 |
結論 |
本篇針對繼承之相關規定及權利與義務做說明,相信各位讀者對於繼承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及了解。下一篇將針對「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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