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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10分鐘~搞懂清境地區面臨之問題()

前言:

上篇第0320期電子報針對清境地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說明,本篇接續針對清境地區現行管制作為做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清境地區現行管制作為

依據南投縣政府 103 4 9 日建都字第1030056691 號函示,目前清境地區凡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建築執照已改由南投縣政府核發(原為仁愛鄉公所)。且南投縣政府已針對清境地區違章建築,透過暫停核發建造、公告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成立「清境地區違規聯合稽查小組」定期稽查及辦理「南投縣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安全檢查作業」等,妥予加強管理。

暫時停止核發建造執照

依據南投縣政府 101 5 16 日府建都字第1010090760 號函示,自發文日起二年暫時停止核發清境地區之建造執照,續依103 5 16 日府建都字第1030098559 號函、104 5 13 日府建都字第1040094873 號函,自發文日起一年暫時停止核發清境地區之建造執照。期間仁愛鄉公所陸續接獲民眾詢問,並以正式公文檢緩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案件。

惟前開函文暫停發照期限僅為一年,無法永久限制地方建造執照之申請,僅能依循目前非都市土地管制內容。故盼能透過新訂都市計畫,有效引導土地發展之外,獲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徵詢意見後,續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辦理禁建。

新違章立即處理

南投縣政府以 101 10 5 日府建使字第1010190255 號函公告仁愛鄉清境地區既存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為101 1 1 日,即101 1 1 日前既存違章建築先行列管,俟本案完成新訂都市計畫擬定後配合相關規定賡續辦理;南投縣政府業已成立「清境地區違規聯合稽查小組」定期巡查發現有101 1 1 日後新違法之開發、整地或新建、擴建,立即處理,並依相關法令予以處罰或依「南投縣施工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採直接強制拆除作為,執行迄今統計為101 年度拆除5 件,102 年拆除2 件,103 年拆除7 件。

訂定「清境地區違章建築拆除計畫」

南投縣政府依內政部 103 1 29 日內授營建字第1030801093 號函擬具「清境地區違章建築拆除計畫」,並以103 3 7 日府建使字第1030041406 號函送內政部備查。現已依該拆除計畫執行辦理中。

「清境地區違章建築拆除計畫」已依建築使用現況調查區分民宿業整棟違章者為優先處理對象,及民宿業部分違章者為後續處理對象。4 家優先處理對象持續進行整體性評估排定處理期程;98 家後續處理對象中,南投縣政府已通知5 家民宿業停止營業,其餘93 家民宿業將俟相關資料齊全後,配合現場勘查檢視,再依是否位於平均坡度超過30%、未來得否合法補行申請建築執照、有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 條之1 2 項各款影響公共安全者或經南投縣政府認有必要者等因素,作整體性評估,再行排定處理期程;在未拆除前,南投縣政府將加強稽查,違章部分不得做營業使用,並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手段管控其建築物逃生避難的安全。

訂定「清境地區旅宿業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處理原則」

南投縣政府業依內政部 102 12 30 日台內營字第10208138682 號函訂定之「清境地區旅宿業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處理原則」,委託各相關專業公會或技師辦理該地區建築物安全檢查,並視檢查結果要求業者予以改善,以加強清境地區旅宿業者之安全維護。

辦理「南投縣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安全檢查作業」

南投縣政府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3 4 8 日召開之「地質敏感區公告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事宜會議」決議,針對座落在地質敏感區範圍之合法建築物,比照內政部99 6 22 日函頒「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及102 12 30 日訂定「清境地區旅宿業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處理原則」,辦理各類建築物之安全檢查,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據以改善,或提供諮詢服務,以解除民眾疑慮。

調查之合法建築物 106 家中,A 級有0 家,B 級有27 家,C 級有79 家,各級別之管制應依「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第三點辦理。如經檢視基地確有地質安全疑慮,建議可考量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及開發計畫以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加強建築結構安全、建立預警監測機制或輔導遷廠等適當補救措施。山坡地住宅社區檢查結果之級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A級:

A.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立即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進行深入鑑定工作,提出改善措施。

B.依法責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照改善措施,限期完成改善與監測。

C.有危險之虞者,經依法限期改善,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為履行。

(2)B級:

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持續加強監測。

(3)C級:

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注意維護,並自行檢視設施狀況。

結論

 

外界常誤將「地質敏感區」與「禁止開發區」劃上等號,其實地質法公告地質敏感區之主要目的為告知地質資訊,要求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內未來新的土地開發行為須加強調查評估,並無限制或禁止開發的相關規定。

透過地質敏感區資訊的揭露,讓社會各界能預先知道土地的地質環境狀況,以利土地開發前能加強詳細的地質調查,以充分的地質資訊為基礎,因地制宜規劃開發事宜,並且事先研擬適當的因應措施,以降低土地開發破壞環境或受地質災害影響的風險,增進生活環境的品質與工程建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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