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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十分鐘搞懂~土地徵收協議價購會注意事項

前言: <土地徵收條例>11條中敘明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例外情形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土地徵收系列電子報本期就針對申請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會相關應注意事項進行整理,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協議價購會議注意事項

  土地申請徵收前,應舉辦協議價購會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結論

協議價購係作為土地徵收前之重要法定程序之一,而土地徵收並非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唯一方法,而是一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明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公益事業需要,需用私有土地時,為尊重私有財產權益,非有必要,應先考量其興辦事業之性質及必須,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且不妨礙公共建設推行之方式,以價購或其他途徑,如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捐贈等取得所需土地。協議不成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基於尊重私有財產權益,非有必要,應盡可能避免強制徵收,故內政部於審核徵收案時,協議價購會議之辦理過程、程序是否完整,以及需用土地人是否踐行協議價購程序係審查時之重點。

對於所有權人而言,應盡量參與協議價購會,或委由代理人參加,若對於價格或有其他疑問才可於協議價購會中及時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

對於需用土地人而言,協議價購會在程序上最著重通知及送達之完整性,對於土地登記簿登載之住址查無收件人或收件地址,或因未辦理繼承等情形,於前述注意事項皆已整理其他查址方式供需用土地人參考,若仍查無則會議記錄須辦理公示送達,相關注意事項皆已整理如表格所述,期許本期電子報能供各需用土地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之通知、會議紀錄寄發及送達做參考及檢視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土地徵收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8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9

3.   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asp

4.   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0427&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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