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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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中數度提及有關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或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如<土地徵收條例>第13-1條中規定徵收計畫書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第6點為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中舉行公聽會應說明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究竟何謂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其報告內容又為何呢?土地徵收系列電子報本期就針對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之架構及重點審查內容進行說明,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中除須載明該計畫相關範圍、內容、用地相關期程等興辦事業概況說明外,另須針對該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部份分別予以評估說明,其架構整理如下: (一)公益性: 1. 社會因素: 2. 經濟因素: 3. 文化及生態因素: 4. 永續發展因素: 5. 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應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二)必要性: 1.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 2.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3.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4.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5. 其他必要性評估事項
公益性及必要性各點內容審查重點
因徵收具有強制取得人民財產之特性,故內政部訂以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做為是否符合徵收要件之參考,經由上述公益性分別針對社會、經濟、文化生態及永續發展因素等不同之面相,評估是否具有公益性質及徵收計畫對於該區域之影響,除了徵收計畫需具有公益性質外,另需評估其必要性,即徵收用地之範圍達最小徵收範圍,以確保不會徵收到多餘不必要之人民財產,且必須考量有無其他可替代區域及其他用地取得之方式等,前述各項評估之設計目的皆在於輔助評估徵收計畫符合社會之公益性且為取得人民財產之最後手段。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亦為各需用土地人送審徵收計畫書時審查重點之一,原則上只要把握前述審查內容,針對各重點進行撰寫敘述,並注意前後文之一致性,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應無太多問題,期望本期電子報可提供各需用土地人於撰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時做為撰寫方向及參考,以期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更符合內政部審查之標準。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土地徵收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8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9 3. 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40091005800-1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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