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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

主題:

十分鐘~搞懂國土計畫法-()

 

前言:繼上週我們針對「國土計畫法」第一至三章中之用詞定義、規劃基本原則、計畫種類及擬定、公告、變更及實施等部分做重點之摘要分享後,緊接著本週我們將接續第四至五章,針對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復育進行分享,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第四章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二十條(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

    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

    類:

(一)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

      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

      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二、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

    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

    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

(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三、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

    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

    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

      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

      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四、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

    發展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

      地區。

(二)第二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

      模以上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

(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

      制。

二、海洋資源地區:

(一)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

      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

      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農業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

      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

      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

      他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

      制。

四、城鄉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

      用。

(二)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

      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

      制。

第五章國土復育

第三十五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第三十七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安全堪虞者之安置及配套計畫)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前項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於安全、適宜之土地,整體規劃合乎永續生態原則之聚落,予以安置,並協助居住、就業、就學、就養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整合辦理。

 

結論

由於政府目前規畫國土計畫將以6年時間完成與原有區域計畫之轉軌銜接,而依據「國土計畫法」法第45條規定,內政部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政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內政部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內政部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詳如下表:

是以為了因應10551日開始施行之「國土計畫法」,依照期程10751日便是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之刻,當然,為利國土計畫之推行,營建署亦於10412月啟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作業,成立「國土計畫法」推動小組,並下設「國土計畫規劃工作小組」及「國土計畫法規工作小組」,分別辦理「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二十項子法」等重要工作,而依目前進度「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已經公開展覽,預計20182月送行政院核定,201851日公告實施。

依目前看來,由於全國國土規畫的最上位法定計畫「全國國土計畫」即將公告實施,勢將對全國之土地使用帶來無可避免的重大影響,想必也會是許多朋友關心之課題,故本所亦將盡速針對「全國國土計畫」之後續發展及相關重點內容進行分享,敬請期待!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專區

http://www.tcd.gov.tw/index.php?stp=land105

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9C%8B%E5%9C%9F%E8%A8%88%E7%95%AB%E6%B3%95

3.環境資訊中心(TEIA)

http://e-info.org.tw/node/1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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