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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十分鐘搞懂~國土計畫復育促進地區

前言: 依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1條「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可知國土法除了具備將國土進行妥適規劃的任務外,尚有復育環境敏感地區之任務,本期將介紹何謂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請不吝指正,謝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基本介紹

1.劃設地區:依國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2.使用行為:依國土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本條除敘明復育促進地區之土地使用原則外,尚提出復育計畫之機制,作為其復育依據,又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於擬定計畫時增加原住民族參與機制,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3.安全堪虞地區: 依國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本條敘明,縱使土地經劃定為復育促進地區,對於其既有存在之聚落及建築設施,不得隨意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惟涉及立即明顯危害時,使得為必要之限制。又同法第2項規定,「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於安全、適宜之土地,整體規劃合乎永續生態原則之聚落,予以安置,並協助居住、就業、就學、就養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整合辦理。」由此可知經評定為安全堪虞地區時,應同時研擬完善之配套措施,以避免當有立即明顯危害出現時,缺少對於民眾妥適之安置計畫。

 

程序面-劃定計畫

1.內政部依國土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62項規定,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下稱復育辦法)當中對於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復育計畫有進一步的規範,該辦法中將其定位為雙計畫體系,即需要透過兩項計畫來執行國土復育之任務,分別先擬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計畫(以下簡稱劃定計畫),再擬定復育計畫。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時,依復育辦法第2條規定應分別評估下列事項:

 

評估項目

必要性

(一)是否對人口集居地區或重大公共設施有潛在性威脅。

(二)是否屬於重要物種之棲息地。

(三)是否屬於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價值之地區。

迫切性

(一)安全性評估:災害受損現況、風險潛勢等級、保全對象安全性評估、災害發生歷史、災害潛勢。

(二)生態環境劣化評估:棲地破壞或劣化現況、生物多樣性減少情形。

可行性

(一)復育技術可行性。

(二)成本效益可行性。

(三)調查資料完整性及土地權屬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

3.依復育辦法第5條規定,「劃定機關應將劃定計畫於劃定地區所在直轄市、縣(市)適當地點公開展覽三十日,……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當劃定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劃定機關應公告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廣泛周知。」本條規範於擬定劃定計畫時,需經過必要之民眾參與。

4.值得注意得是,除了上述劃定計畫須經公開展覽及公告外,同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構)、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增加民眾對於國土規劃之參與機制。

 

程序面-復育計畫

1.擬定及核定程序:當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依復育辦法第78條規定,劃定機關應將復育計畫於劃定地區所在直轄市、縣(市)適當地點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因緊急災害防治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縮短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廣泛周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復育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會商有關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廣泛周知

2.復育計畫變更:又前開復育計畫依國土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依復育辦法第10條規定,迅行變更情形如,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者,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復育計畫,必要時,依國土法第36條第3項,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以便於復育計畫之執行。

3.復育計畫廢止:依復育辦法第11條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完成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無繼續存置必要,劃定機關得擬具廢止計畫,依第7條及第8條規定(即復育計畫擬定及核定程序)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

 

結論

全國國土計畫於1074月發布實施,計畫中載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原則,作為各縣市國土計畫劃設復育促進地區之基本原則,而我國現行有22個行政區,除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免擬國土計畫外,剩餘18個直轄市、縣()國土計畫已於110415日全數發布實施,惟當中僅有雲林縣劃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針對縣內東側丘陵地有部分土石流高潛勢地區與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其涵蓋範圍廣且與數個人口聚集之都市計畫區、以及高鐵路線沿線範圍重疊,為雲林縣主要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重點項目,未來復育計畫之執行、成效值得後續觀察及研究。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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