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共有土地是台灣很大的土地問題,協議處理以及權利移轉時的處理權利與義務,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共有人愈多,意見就愈多,被卡住的問題也會相對增加,一旦共有土地無法處理,接續到下一代時,所有權再經一次繼承分配,問題就更加複雜了,一代一代,幾盡無解。

一、

土地法34-1條立法意義﹕

        台灣地窄人稠,土地寸土寸金,如各共有人間意見不同或利益衝突時,即不能達到處分共有土地之目的,更有甚者,如無人繼承或行方不明,則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往往共有土地擱置數十年均無法解決,如共有人數眾多,要取得全體同意那就更不容易了,如果要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方能處分共有土地,則嚴重影響到土地充分有效利用及正常行使權利的目的,甚而影響到國家整體經濟之發展,故增訂本法條,藉以排除民法對共有土地之規定處分通用原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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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什麼?不准蓋在我家附近!!!

           隨著人民生活改善,自我意識抬頭,對公共設施的需求度也跟著日益增加,惟亦因如此,隨之而來的便是使得嫌惡設施的選址越來越困難耗時,但是今天我們不談「公共利益」與「環境正義」的拔河,而是來談談大家比較關心的是如果真的家裡附近有了嫌惡設施,那對我家到底有多少影響?

一、

何謂嫌惡設施

    依目前一般大眾所理解之嫌惡設施,可以為之稍加定義:為達成公共利益,服務一般民眾,但可能對生活品質、生命健康等造成威脅,以致於住戶希望不要設置在其住家附近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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