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共有土地是台灣很大的土地問題,協議處理以及權利移轉時的處理權利與義務,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共有人愈多,意見就愈多,被卡住的問題也會相對增加,一旦共有土地無法處理,接續到下一代時,所有權再經一次繼承分配,問題就更加複雜了,一代一代,幾盡無解。
一、 |
土地法34-1條立法意義﹕ |
台灣地窄人稠,土地寸土寸金,如各共有人間意見不同或利益衝突時,即不能達到處分共有土地之目的,更有甚者,如無人繼承或行方不明,則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往往共有土地擱置數十年均無法解決,如共有人數眾多,要取得全體同意那就更不容易了,如果要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方能處分共有土地,則嚴重影響到土地充分有效利用及正常行使權利的目的,甚而影響到國家整體經濟之發展,故增訂本法條,藉以排除民法對共有土地之規定處分通用原則。
二、 |